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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3日 09:4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治理改革,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简政放权,改革政府包揽社会治理的传统方式,逐步把社会能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发展和谐。

        (二)基本原则。

        1.公开公正。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平公正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

        2.注重实效。切实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简政放权,降低社会成本,使公民、企业享受更加丰富、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推进政府服务管理科学、合理、高效。

        3.稳妥有序。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监管机制跟进落实情况,按照政府可转移、社会组织可承接的要求,有序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

        4.强化监管。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行使转移职能情况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构建多元监管体系,确保政府转移职能事项规范运作。

        二、职能转移的主体和范围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施行。

        职能转移的内容,应当根据转移主体自身转变职能的要求和社会组织的实际承接能力研究确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原则上可以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适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承接职能的主体和条件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主要是业务范围相对应、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承接转移职能所必须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五)最近2个年度年检合格,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六)政府职能转移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要求;

        (七)承接政府转移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有能力实现对行业的自律管理。

        四、职能转移的主要方式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按照转移职能的性质和特点,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转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可由其直接实施的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可直接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二)委托转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宜直接交由社会组织行使,但可由社会组织具体经办的相关职能,可采取委托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由其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职能。

        五、职能转移的程序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转移职能。职能转移主体结合简政放权和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能转移主体工作实际,提出需要转移的职能。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民政、法制等部门在审核评估转移职能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编制适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实施方案。职能转移主体根据转移职能目录,研究制定职能转移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民政、法制等部门审核确定。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能转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职能转移事项具体内容以及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

        3.职能转移事项的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

        4.职能转移的方式;

        5.对承接职能转移主体的条件和工作要求;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职能转移实施方案经确定后,职能转移主体应当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发布职能转移信息。职能转移主体通过有效方式(如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等,下同)向社会组织发布公告,列明转移职能的内容、转移方式、承接主体条件、转移程序、承接要求等相关内容。

        2.提出承接申请。社会组织根据公告条件,向职能转移主体提出承接申请。

        3.确定承接主体。接到承接申请后,职能转移主体组织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并按程序竞争性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单位。

        4.职能转移公示。职能转移主体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职能转移内容和承接主体,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签订协议。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职能转移主体要及时与承接职能的社会组织签订转移职能协议,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6.职能移交。职能转移主体应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职能事项移交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组织公告交接事宜。

        7.履行协议。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根据所承接职能的内容与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切实履行转移职能协议。

        (四)考核评估。职能转移主体根据协议,定期组织对承接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备案,并作为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估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正确把握工作方法,注重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近期工作与长远目标相结合,增强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效性,建立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职能转移的政策措施,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转移职能实施方案;法制部门负责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合法性审查;民政部门负责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健全社会组织评估制度,编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推荐目录;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研究完善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后相关的经费保障政策;职能转移主体作为转移职能的责任主体,负责梳理各自所承担的职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职能转移方案,将能够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和工作事项分离出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并做好转移职能目录确定后的具体实施、业务指导;科协、工商联等要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职能转移工作,督促下属有关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按要求规范运行和实施所承接的政府转移职能。

        (三)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后,职能转移主体要认真落实对承接转移职能社会组织履职情况的监管责任,制定监管办法,强化督促检查,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及时向社会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要按照协议要求,制定履职规范和工作流程,定期向职能转移主体报告工作并公开办理情况,接受职能转移主体和社会监督。机构编制、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对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的履行、财政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任务完成较好、工作业绩突出的社会组织予以通报;对运作出现问题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或按协议要求收回转移的职能;对在行使职能中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技术秘密及其他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促使社会组织有效履行职责。监察部门要对政府职能转移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职能转移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职能转移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审计部门要对转移职能的政策执行、财务收支情况等开展审计监督,确保职能转移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加强社会组织承接能力建设。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制定出台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规范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

        (五)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项目所涉及的经费原则上在职能转移主体单位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相应调整职能转移主体单位原承担该职能的工作经费。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经授权实施具有行政性质的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时,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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