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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简称“浙商联”英文译名为:Zhejiang Trade Association Of Commerce,缩写ZTAC。

第二条  本会是在浙江省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商贸流通、餐饮住宿、生产与生活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 为行动指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立会、开门办会、品牌强会和融合发展。促进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素质提高,推动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本会接受浙江省商务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198浙商大创业园D座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对全行业实行指导、联络、协调、咨询、服务,发挥企业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一)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法规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管理工作。开展行业标准与规范、行业统计与监测、行业职级评定及培训,行业规划研究与咨询等行业服务。

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变化的情况,掌握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政府反映企业的诉求和愿望。同时,主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的建议。

 )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本行业服务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声誉,维护本行业的共同益;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企业的自律意识,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帮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组织行业优秀企业家、优秀营业员、服务标兵等评选,组织、举办行业技术(服务)能手比赛,引导会员向现代化、知识型企业推进。

)接受企业委托,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收集整理行业资料,组织行业信息交流,促进企业提升经营管理和增强行业竞争能力。

(六)组织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开展各项联谊活动,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交往,开展经济与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主办、承办、协办各种类型的展会,为会员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组织各类商务考察和交流活动,推进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合作,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自愿申请参加本会。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四) 具有较大经营规模,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报《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会员登记表》。

)经本会秘书处办公会议依据《章程》审议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事会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

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缴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秘书处发《内部警示》;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三年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确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工作目标。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  本会建立会长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工作,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须有2/3以上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八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十九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审批确定,并报理事会备案。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设监事长、监事。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监督本会理事及工作人员依照《章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九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一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 5日内, 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 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章程经2021 3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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