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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开展浙江省特色商业示范街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0日 10:33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开展浙江省特色商业示范街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旅游局(委):

        创建特色商业示范街对开拓国内市场,创新营销模式,促进消费升级,拉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年来,各地特色商业街发展迅速,已成为展示地方经济发展重要的“窗口”,展现城市形象靓丽的“名片”。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商业街整体水平,营造浙货销售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商旅文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09〕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局制定了《浙江省特色商业示范街创建办法》(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梳理本地区特色商业街发展情况,做好浙江省特色商业示范街的创建申报工作,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商业街专业委员会(杭州市体育场路407号宏都商务楼A座7楼,邮编:310006)。

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商贸业联合会  杜佳音

        电  话:0571–85808357

        手  机:13777377044

        联系人:省商务厅  楼肇良

        电  话:0571–87050824

        联系人:省旅游局  汪笑柏

        电  话:0571–85212780

        附件: 浙江省特色商业示范街创建办法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旅游局

2015年7月6日

附件

浙江省特色商业示范街创建办法

        随着我省城市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各地的特色商业街建设发展迅速,成为城市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窗口”和“名片”,对于开拓国内市场,创新营销模式,促进消费升级、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特色商业示范街创建,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特色,通过合理布局、优化环境、提升服务和政策支持,努力培育一批集聚效应显著、文化底蕴浓厚、建筑风格鲜明、基础设施完备、经营管理规范、拉动消费作用明显的特色商业街,使特色商业街成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融合、弘扬商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示范街区的带动效应,在全省逐步形成定位准确、特色鲜明、消费便捷、服务优秀的商业街网络体系,为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布局规划,经营特色鲜明,围绕某一特色主题,有自己主题的商业文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发展潜力。

        (二)有一定的商业规模和商业氛围,同类商品或服务高度集聚,主要行业销售收入品牌店(特色店)数量在特色商业街上占较大比例。

        (三)以商品销售为主的特色商业街,浙江品牌商品数量占商业街全部品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30%。

        (四)配套设施齐全,购物环境舒适,能为消费者提供完善服务;商业与文化、景观与建筑、特色与环境、休闲与购物有机融合;是市民和国内外游客在本地特色消费的常选之地。

        (五)经营管理有序。当地政府对特色商业街有较完善的管理办法,保持生意兴隆,购销两旺。

三、技术规范

        (一) 环境要求

        1. 商业街选址应符合本城市和地区的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2. 交通便利,辐射范围广。

        3. 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及其他公共设施与商业街环境的总体特色和风貌相匹配。

        4. 环境整洁、卫生,绿化的种植及养护应符合当地绿化主管部门的规划和要求。

        5. 各种标识设置齐全。

        (二)设备设施要求

        1. 公共卫生设施数量、面积、条件与商业街面积、条件相匹配。

        2. 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完整,配置有方便盲残人需要的无障碍设施。

        3. 夜景灯光应当符合街景规划,与商业街的总体环境、格调相协调,同时应当符合当地有关节能的要求。

        4. 店外所有凸出招牌、广告、标志均应安全牢固并保证功能良好。商店门窗、牌匾、招牌、橱窗、广告、标志、店外照明和临街外墙的装修应与商业街总体风格保持协调。

        5. 设有与之配套的休闲休息区域。休闲休息设施完善,格局与商业街风格协调且环境优美。

        (三)安全要求

        1. 商业街内应设有消防通道,有各种明显规范的消防标志。

        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商业街内应配备消防设施,经消防主管部门检验合格。

        3. 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的监督制度,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工作。商业街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迅速启动。

        (四)管理要求

        1. 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制度健全、工作规范,能够为经营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 商业街管理机构对商业街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商业经营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3. 商业街管理机构执行管理职能时应秉承“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被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建立商业街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5. 加强商业街公共秩序管理,商业街安全有序。应有限制各种损害商业街公共秩序、影响商业街容貌、扰乱商业街公共安全行为发生的制度规定。

        6. 商业街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外宣传、推介商业街,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商业文化活动,提高商业街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7. 在商业街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保持商业街的业态定位,创建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

四、创建程序

        (一)申报创建特色商业示范街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浙江省特色商业示范街创建报告;

        2. 浙江省特色商业示范街申报表(附表1);

        3. 商业街的各项管理制度文本;

        4. 商业街区建设规划;

        5. 商业街区曾获得的各项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创建程序:

        1. 根据自愿原则,由特色商业街管理单位(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创建报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旅游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2.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旅游部门对县(市、区)商务旅游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商业街专业委员会。

        3. 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商业街专业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等相关业务部门及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查确认,必要时到现场进行实地核实。

        4. 对通过创建审查的特色商业示范街,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称号。

五、动态管理

        (一)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商业街专业委员会报送本街区经营情况(附表2)。

        (二)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及时报送街区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要求整改未整改的,收回“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称号,并予以公示。

附表

        1. 浙江省特色商业示范街申报表

        2. 浙江省特色商业示范街情况表

 

附表1

浙江省特色商业示范街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街区名称:

街区地址:

街区管理机构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网址:

街区长度(米):

店铺个数:

营业面积(平方米):

街区主要经营项目:

近三年营业额(亿元)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其中:商品销售额

其中:浙江品牌销售

国内主要知名品牌

数量

本地知名品牌:

本省知名品牌:

国内外知名品牌:

中外游客人数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商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旅游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商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旅游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浙江省特色商业示范街情况表

20 年

填报单位(盖章):

商业街区名称

地 址

负责人

手 机

总面积(㎡)

商业街长(m)

租金(元/㎡)

商家数量(家)

从业人数(人)

其中:零售行业

其中:零售行业

餐饮行业

餐饮行业

服务行业

服务行业

娱乐行业

娱乐行业

经营业绩

营业额(万元)

品牌数量(个)

其中:商品销售额

其中:本地品牌

其中:浙江品牌

商品销售

其中:本省品牌

上交税金(万元)

游客人数(人)

曾获得荣誉或称号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抄送: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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