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 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
根据意见规定,今后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 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 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 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 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 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 法力度。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 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 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 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 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或个人一 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 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 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人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 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 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 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据了解,此次国务院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是 为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 行贿受贿等行为。
意见要求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 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财政部门 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 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 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 金风险;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 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 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 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意见强调,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 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 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 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 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