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等文件精神,加强标准在商贸流通业中的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加快新一轮标准更新升级,完善商贸流通业标准体系,以标准化促进市场相通、产业相容、创新相促、规则相连,根据《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要求,我会现开展2024年度团体标准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1.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标准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无交叉和重复,标准技术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申报范围
1.围绕产业优化升级,聚焦供应链管理服务、居民服务业细分领域,电子商务、汽车流通、农产品流通、会展业及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等领域标准。
2.围绕商务领域新发展趋势,加强绿色低碳、数字化发展等流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标准研制。研究消费品以旧换新、数字生活新服务、数字贸易、批发零售智慧化等标准。
3.围绕基础设施提质增效,推动商业领域基础设施进行“智能+”升级改造,开展城市商圈、社区商业、物流仓储等方面基础设施标准制定。
三、申报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标准立项申请。鼓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或起草。
2.申报单位应具备开展研制团体标准所需的组织保障、专业人员、资金保障、技术支持和项目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3.标准主要起草人应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相应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标准编写规则,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4.标准申报应具备充分的前期调研基础,主要技术指标和标准内容应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适用性与创新性。
5.标准编制经费原则上来源于发起单位自筹经费、政府部门等给予的补助经费。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报送《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盖章材料电子版至协会邮箱,若已有标准草案或相关实证性材料应一并报送。
2.团体标准立项为协会常态化工作,常年受理申报单位材料申报,适时组织立项评审;经审查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官方网站/公众号发布。
3.团体标准立项后,申报单位需按《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见附件2)开展团体标准编制相关工作。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沈城城
联系电话:0571-85062226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延安路511号元通大厦1102室
电子邮箱:smylhh@126.com
附件:1.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2.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
2024年5月6日
附件1
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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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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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修订
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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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项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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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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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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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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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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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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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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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任务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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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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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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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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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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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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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项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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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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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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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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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附件2
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创新,满足市场需求,推动我省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加强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团体标准 (以下简称:浙商联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商联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浙商联团休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强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观;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
(四)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及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六)协调统一、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七)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 浙商联团体标准编号由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浙商联团体标准的代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和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英文名称缩写ZTAC三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T/ZTAC×××-××××
发布年代号
发布顺序号
代号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浙商联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ZTAC ×××-××××/IS0×××××;××××
第二章 标准创修订程序
第六条 浙商联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话: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复审等阶段。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应符合GB/T 20004.1的规定。
第一节 立项
第七条 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
1、由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会员单位(一家或多家联名)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立项申请者需填写浙商联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八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意义及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三)与现行法律、法现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四)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等。
第九条 提案由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标准管理部门提交浙商联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获得参与投票成员单位50%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批准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并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需报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批准。
第十一条 从事浙商联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 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 和GB/T 20001等标准编写要求,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起草工作组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将标准征求意见稿连同“编制说明”提交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协会通过自己官方网站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工作组对返回的意见进行分析、处理,确定采纳或不采纳,修改标准,编制“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十四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破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永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浙商联团体标准送审稿、 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及有关附件,提交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审查。
第三节 审查
第十七条 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负责组织召开团体标准审查会。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标准管理部门在收到起草工作组提交的标准材料十五天内将浙商联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浙商联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专家。
第十八条 审查组由该团体标准涉及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及相关专业技术或科研工作5年以上),人数不少于7人,应为单数。审查组中不应有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的专家。评审需有2/3以上评审专家通过,并应给出是否通过的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会议审查,应当写出“会议纪要”(要求见附件四),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提交浙商联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制定,确有必要制定的,更换主起草单位;不必要的,该项目撤销。
第三章 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形成浙江标协团体标准报批稿,将报批材料上报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标准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标准管理部门对浙商联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标准管理部门报送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浙商联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理事长签署发布公告(见附件五),公布在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网站上。
第二十六条 制修订浙商联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复审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浙商联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当向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提交复审结论单(见附件六)。
第二十九条 浙商联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浙商联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浙商联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浙商联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浙商联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浙商联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浙商联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条 复审结果,在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五章 专利
第三十一条 当有发布标准的需求时,各相关方在标准预研阶段应就标准制修订中各环节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达成一致。
第三十二条 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团体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应及时披露并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声明。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撒销。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协会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浙商联团体标准由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负责印制。版权归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所有。
第三十七条 浙商联团体标准由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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