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浙商联 >> 入会指南
 
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5日 10:17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保障浙商联充分履行协会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根据《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企业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自愿也可以五年一并收缴。

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副会长单位每年2万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普通会员单位每年500元。

第五条 会费统一使用浙商联收费收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各会员单位应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会费缴纳完毕。

第六条 浙商联对未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函知限期缴纳会费;

(二)一年不缴纳会费的,由秘书处发《内部警示》

(三)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费根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浙商联行业管理工作;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举行的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以及浙商联举行的有关工作会议、研讨大会

(三)会员学习资料和参加培训、交流活动的补贴;

(四)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必要合理开支;

(五)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八条   浙商联应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每年应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经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本办法由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下一页>>    
 
主办单位: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 邮编:310006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11号元通大厦1101、1102室 邮箱:smylhh@126.com
传真:0571-85069995 电话:0571-85062226 策划制作 合众软件
编号: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