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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4日 15:20   
 


导 读

日前,商务部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公开征求对《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商务领域经营、管理、服务及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统称商务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适用本办法。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商务部建立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商务领域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要政策,对商务领域跨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协调,推动标准化重要工作。      

第四条 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提高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效果,切实为引领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商务领域相关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当制定商务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商务领域相关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可以制定商务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商务领域某一行业范围内统一的相关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可以制定商务领域行业标准。

对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商务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可以依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商务领域地方标准。      

第六条 对于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暂时不能制定为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七条 商务部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商务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八条 商务部积极推动参与商务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加快商务领域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认可、采用,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      

第九条 商务部对在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商务领域标准体系,组织拟定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制定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和推广应用商务领域标准,管理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管理商务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标准化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商务领域标准化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督促、检查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组织、指导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和推广;组织制定商务领域地方标准;承办商务部委托的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 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商务领域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以及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可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主要职责是: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政策和措施建议;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制修订标准项目建议;开展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等相关具体工作;承担归口行业标准有关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以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技术委员会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章 商务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 商务部依法向相关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申请。立项通过后,商务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涉及商务领域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或申请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立项申请,商务部审核后依法向相关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申报。立项通过后,商务部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复审根据国家标准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七条 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可向技术委员会提出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立项建议。技术委员会受商务部委托,评估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应提交全体委员表决。表决通过的,形成行业标准项目立项申请。

没有技术委员会的领域,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可向商务部直接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在提出立项申请前,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第十九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说明制定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采用国际标准情况、主要技术要求等。      

第二十条 商务部对行业标准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商务领域标准;

(二)与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协调性;

(三)相关标准体系情况;

(四)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化情况及预期作用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决定予以立项的,下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决定不予立项的,向申请单位反馈不予立项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商务部可以依法直接下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制定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修订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报批的计划项目应当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完成或无法继续执行的,商务部可终止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标准计划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等可以申请调整。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批准。调整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未获批准时,应当按照原定计划执行。

已有国家标准或不宜制定行业标准的计划项目,商务部可以终止计划项目。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五条 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等材料应符合标准制修订编写技术文件的起草要求。行业标准编写应密切结合商务发展实际情况,既要做到技术先进,又要充分考虑使用和实施的条件要求。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工作简况,与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其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性,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等。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应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技术委员会应就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涉及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专家等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在商务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技术委员会的领域,由起草单位承担上述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应组织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送审材料报商务部。送审材料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初审意见表。没有技术委员会的领域,由起草单位承担上述工作。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对行业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标准制定程序、送审材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审核通过后,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没有技术委员会的,由商务部成立专家组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对于技术、经济、群众生活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      

第三十一条 技术审查内容包括: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性,标准技术内容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关键技术指标的来源和依据等。      

第三十二条 会议审查和函审的表决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节 报批

第三十三条 技术审查通过的标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单位根据会议审查或函审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形成报批材料报商务部审批。没有技术委员会的领域,由起草单位承担上述工作。技术审查未通过的标准,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向起草单位反馈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四条 报批材料包括: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审查会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审查人员名单、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意见处理情况等进行审核。重大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发布前由商务部再次征求社会或相关方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或未按规定完成标准项目制定工作的,商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年内不得承担商务领域标准化任务。      

第六节 批准与发布

第三十七条 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由商务部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并按照国务院职责分工报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行业标准代号为“SB/T”(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或“WM/T”(外经贸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行业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行业标准发布的年份号组成。示例:SB/T ×××××-××××或WM/T ×××××-××××。      

第三十九条 商务部在相关网站上免费公开行业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下载。      

第四十条 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可缩短时限要求。      

第七节 复审

第四十一条 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商务部根据标准实施效果,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有关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受商务部委托,对归口管理的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现行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结论,报商务部。

复审内容包括:标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协调性,标准的实施应用范围,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经复审需要修订的,按照第四章有关程序进行。

需要废止的,由商务部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第四十四条 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可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技术委员会或起草单位提出,商务部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章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商务领域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选择执行原标准或新标准。
新修订的标准实施后,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采购等活动中,优先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国家标准发布部门负责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商务部负责商务领域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务领域地方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对涉及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技术委员会或起草单位出具解释意见。

 符合规定的标准解释申请应予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不属于标准规定的内容;

(二)执行标准的符合性判定;

(三)尚未发布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后,有关社会团体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做好标准实施过程中的解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在质量检测、认证认可、行政执法、监督抽查等方面的应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是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主体,应当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过开展试点示范等方式,加强标准实施与应用。      

第五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务部依据法定职责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个人和单位可通过商务领域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反馈行业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技术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收集标准实施信息,对存在协调性、一致性及其他技术问题的标准,应及时开展评估、研究,并纳入制修订计划。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商务部有权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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