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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浙江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3日 15:42   
 

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浙江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商务局(商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财办建[2013]21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3〕1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精神,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制定《浙江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县(市)组织申报,于7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6份报送省商务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联系人:省商务厅商发处  骆林勇

电 话:0571-87057587

邮 箱:luolinyong@sina.com

附件:浙江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实施方案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6月13日


附件

浙江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财办建〔2013〕21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3〕138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国家标准委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4〕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精神,提高物流业城市共同配送水平,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质监局联合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城市共同配送的重要意义

        城市共同配送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商贸流通企业、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通过各种合作方式,共同对城市多个用户需配送的商品进行整合和统筹安排,通过作业活动的规模化来降低成本,提高物流资源的利用效率。近年来我省商贸物流发展迅速,服务领域不断深化,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但从总体情况看,物流组织化程度偏低,标准化水平不高,城市配送车辆通行难、中转难、停靠难等问题突出。大力发展城市共同配送,推广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经验,不仅能有效整合城市物流资源,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构建低成本、广覆盖的系统化配送网络,而且能优化城市交通资源配置,大力推进节能减排,解决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难题”,对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快城市居民消费升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示范带动”的原则,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通过试点,促进大中城市合理规划和布局城市物流节点,优化物流配送组织方式,创新物流配送经营模式,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形成布局合理、运行高效、通畅有序、便利消费、绿色环保的城市配送网络体系。同时培育一批运营规范、技术水平较高、管理有序的物流配送示范企业,使得试点商贸流通企业集中配送率超过90%;试点第三方物流企业共同配送网点数增加20%以上;试点城市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明显下降。

        (二)主要任务

        1.制定城市共同配送实施意见。按照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发展的总体思路,科学制定城市共同配送实施意见,紧密衔接当地城市交通、用地??送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实现物流资源利用的社会化、物流资源信息共享、提高重点商品共同配送率为出发点,明确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明确培育对象及范围、配送节点与网络布局以及运力投放规模与结构、交通优化措施等内容,并提出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发展阶段目标、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2.建立完善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大力推进城市快速消费品共同配送,引导大型零售企业、专业批发市场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共建配送中心,集中统一配货,实现商品流通效率最大化。加快推进农副产品(生鲜食品)共同配送,打破现有以经营户自主配送为主的格局,鼓励农副产品交易中心自建配送体系或整合第三方物流资源,整体构建农产品配送网络,集中统一运输调配,削减物流成本和减少运输压力。鼓励配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便利店合作,开展“网订店取”等配送末端网点建设。构建以商贸物流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和末端共同配送网点等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体系。

        3.大力培育城市共同配送主体。支持大型连锁企业自建配送中心,将供货商的货物集中存储于绕城高速以外的区域,再由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配送至各门店,提高集中配送率。支持大型商贸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共建配送中心,推动企业传统自营物流和供货商直送门店模式向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的共同配送模式转型发展。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商贸企业合作,建设多用户共同配送中心,为多个商超百货、社区便利店、市场入驻户实行共同配送,解决最后“一公里”配送难题。

        4.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参照商务部《城市共同配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物流信息互联标准(2014)》要求,建设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三网合一”的城市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集成采用物联网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应用云计算技术,对城市配送基础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发布和实时跟踪,提供包括货运信息发布、车源信息管理、交易撮合、停车场管理、运输业务管理、智能调度、仓储管理、金融物流等一体化综合信息管理与服务,为共同配送的实施创造条件。

        5. 提升城市配送标准化水平。健全和推广城市配送行业的相关标准,推进标准托盘应用和非标准托盘更新,支持企业建立标准托盘共用系统,支持标准化物流设备服务商扩大租赁业务。鼓励企业带托盘(周转箱、笼车)运输,提高一贯化物流作业效率。鼓励改造或租用标准化仓库,支持使用标准化周转箱、笼车等标准化物流设备。支持标准化托盘配套的仓储和配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进物流信息发布的标准化,推进物流和快递末端节点的统一编码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财政支持政策。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试点城市并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资金由试点城市统筹安排用于试点企业项目建设。优先支持试点城市申报国家级试点城市,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

        (二)加强物流用地支持。鼓励试点城市在符合规划、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消防安全、城市防洪安全、环保要求等的前提下,开发利用高架桥桥下空间和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物流仓储设施。

        (三)强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加强对试点城市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发挥政府部门、社团组织、企业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提供商贸物流标准化公共服务。推进物流标准化应用,培育一批标准体系完善的商贸物流企业,带动商贸物流标准化水平的全面提高。鼓励物流配送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四)优化车辆通行管理。对开展共同(集中)配送的企业、自有大型配送中心的运输企业、从事生活必需品和鲜活农产品及冷藏保鲜产品城市配送的企业,优先给予其通行便利。允许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非机动物流配送车辆从事社区配送;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制定相应措施,为确需在禁停的路段临时停靠城市配送车辆提供便利。

 

四、试点主体和试点方案

        (一)试点主体。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主体采取竞争性办法产生,实施主体为各市、县(市)政府,拟参与试点的市、县(市)应具备良好的商贸物流业基础,产业发展政策健全,具备发展共同配送必须具备的基础设施条件。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商务部门联合财政、公安、交通、国土、质监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二)试点方案。试点城市应系统设计城市配送服务体系,明确服务对象、范围,以改造、整合、提升为主要手段,科学布局城区配送节点网络??送现状、现有工作基础、试点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意向试点企业和项目库、当地政策保障措施。意向试点企业和项目包括:一是自建配送中心且集中配送率60%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鼓励仓储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配送业务流程改造升级。二是为多个商贸企业提供配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鼓励建设多用户共同配送中心,使用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开展共同配送。三是应用先进技术及标准化设备,包括标准化仓库、车辆、托盘、编码等。四是城市共同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五、试点程序

        (一)地方申报。拟开展试点的城市,由所在地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试点方案,并征求公安、交通、国土、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意见,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开展试点的请示文件、试点方案、试点城市推荐表(附表1)、商贸物流基本情况表(附表2)、意向试点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3)。

        (二)竞争性评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试点方案进行初审,确定进入竞争性评审的城市名单,并组织召开竞争性评审会。评审组成员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设定统一的评审标准,采用量化计分方式,按得分高低确定试点名单。

        (三)试点公布。省商务厅对确定的试点城市名单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正式公布试点名单,并提出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省财政厅根据公布的试点名单,将切块补助资金拨付至试点城市财政部门,统筹用于试点工作。

        (四)完善方案。试点名单公布后,试点城市按照试点工作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试点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选择具体试点企业和项目,编入试点实施方案,并结合切块资金规模明确补助标准,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将试点实施方案附试点具体项目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4)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五)组织实施。试点城市要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制定城市共同配送实施意见,围绕试点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主要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制定当地配套政策,确保试点任务完成。

        (六)试点验收。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后,由试点城市商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交试点工作报告??合实际情况采取委托市级部门联合验收和省级抽验相结合的方式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由试点城市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至具体项目建设单位,并落实相关政策。验收不通过的,责令试点城市或试点项目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通过的,取消试点资格,并视情况扣减或追回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试点城市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商务、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参加的试点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督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总结上报试点情况。

        (二)完善试点管理,推进试点开展。试点城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建立完善试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项目管理制度。事前要规范程序,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事中要监督质量和跟踪进度,事后要组织验收考评。试点项目实施企业应签订《试点项目责任承诺书》,对不按承诺开展相关工作的,要追回试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强化政策配套,加大支持力度。试点城市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推进城市共同配送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城市共同配送工作的支持力度。要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破除制约物流标准化和城市共同配送的制度障碍。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争取设立有关专项支持资金,支持城市共同配送发展。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积极引导银行资金、民间资本通过银行信贷、融资租赁、探索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对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四)优化车辆管理,保障交通便捷。试点城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制定城市配送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改进城市配送经营管理方式;明确城市配送运输经营许可准入条件和经营行为规范,优先保障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入城需求,逐步分类给予有特性运输需要的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城区道路全时段通行权;严格实施入城货运车辆总量控制,研究建立城市配送运力投放机制,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逐步增加投放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

        (五)开展绩效评价,推广试点经验。试点工作结束后,省商务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试点地区的目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政策落实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省商务促进资金安排直接挂钩。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推广试点工作中制度上、标准上的创新性成果,努力发现、培育和推广模式创新,确保试点工作产生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1. 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申报表

2.推荐城市商贸物流发展基本情况表

3.意向试点企业基本情况表

4. 试点具体项目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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