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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创建与评选活动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2日 10:36   
 

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创建与评选活动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信用浙江建设和《商务部关于开展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776号)精神,为提升商贸流通企业诚信经营水平和整体竞争力,营造诚信、文明、安全、和谐的商务环境。在省商务厅指导下,由省商贸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浙商联)组织,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在全省商贸流通业中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和评选活动,现结合我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经营期满3年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商贸物流、电子商务、药品流通、酒类流通、肉类流通、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成品油销售、拍卖、典当、租赁、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行业的企业。

        第三条  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诚信示范企业”)创建与评选工作,由浙商联牵头并承担创建活动与评选的组织工作。各市、县(市、区)在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商(贸)业联合会或各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商贸流通企业的创建活动和实地考察、初审及推荐工作。

        第四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和评选推荐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和“广泛发动、积极创建、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典型示范。能够代表本省商贸流通企业的最高诚信水平。二是广泛代表。诚信示范企业既要有国有企业,也要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企业,兼顾各行各业。三是企业自愿。由各企业自愿申报,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五条  成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省商务厅、浙商联及相关省级行业协会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商联,由办公室负责评审和评选日常工作。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浙商联、省有关部门、商贸业研究机构和相关协会专家组成,负责审定诚信示范企业评价指标并按指标评价诚信示范企业,产生评审结果后,向评选委员会提交评审结果和名单。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与评选工作每年一次并持续开展。

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诚信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营,无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近3年来在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突出;

        (二)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和优质服务的创建活动,有完整的创建制度和措施,有良好的诚信形象,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三)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无偷逃税款的不良纪录;

        (四)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约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

        (五)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资金等记录;

        (六)在申报诚信企业前连续2年未发生过死亡和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

        (七)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无环境污染事故;

        (八)有专职信用管理人员;

        (九)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

        (十)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企业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失信记录。

三、创建程序

        第七条  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每年10至12月份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市、县(市、区)在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商(贸)业联合会或各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进行宣传发动,广泛动员行业企业开展创建活动;次年1月至6月为企业创建阶段,其中6月份为企业申报月,
6月31日为申报截止日;7至8月份为初审和评选阶段,其中7月30日前,各市、县(市、区)在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商(贸)业联合会或各级商贸流通行业协会,要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审核和推荐上报工作,8月份评审专家组及评选委员会完成评审、评选。

        第八条 申报企业参照申报条件,自我考核,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标准的,应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

        (一)《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诚信示范企业创建的管理制度及事迹材料,包括:确保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升服务品质的规章和措施;坚持诚信经营,践行诚信经营理念,及时还贷、足额交税、信守合同和承诺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树立商业品牌,强化品牌意识,与供应商共同抵制侵权假冒行为和销售伪劣商品,实现零供关系互利共赢、和谐发展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三)其他信用证明材料。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证书或《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劳动保障信用定级证书》或《劳动保障年检手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防疫合格证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合格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参加公益事业活动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向当地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商贸流通协会或相关行业协会申报并汇总至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筛选,择优向浙商联推荐。省直企业可直接向省级行业协会或浙商联申报。

        第十条 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核评审,择优确定拟表彰的诚信示范企业名单,报送评选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后,由评选委员会评定决议。

        第十一条 由浙商联授予《浙江省商贸流通业诚信示范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在浙江省主要媒体上公告,并将信息导入“信用浙江”平台。

        第十二条 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3年,期满后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标准的企业继续保留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四、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瞒报等欺骗行为,视为严重失信,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报省诚信示范企业。

        第十四条 实行诚信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诚信示范企业每年组织自检,并于次年7月底前将有关信息报浙商联。

        第十五条 诚信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需及时告知浙商联,对其进行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诚信示范企业纳税、贷款、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发现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或撤销称号处理。

        第十七条 被撤销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诚信示范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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