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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主要官员考核 要与审计结果挂钩 省人大常委会5月26日审议《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8日 08:25   信息来源:钱江晚报
 

审计不仅要审真假,还要审绩效;把自然资源保护责任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出来的问题要怎么整改……昨天(5月26日)召开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这些都是条例草案中的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事项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八种事项。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审计机关应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另外,将自然资源保护责任纳入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八种审计事项中涉及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污染防治、节能减排资金的,可以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包括资源环保项目的建设情况、运营情况以及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这样规定的原因之一是,浙江省环境资源相对稀缺,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省人大财经经委相关工作人员说。

除了这些,条例草案中还规定了绩效审计。这意味着,审计不仅要审查真假,还要审计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审计结果和整改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绩效管理、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励的重要依据。

审计机关还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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