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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部分小微企业季度不超过6万元暂免征税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6日 09:25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为落实国务院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国税总局此次公告明确,“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

    为方便小微企业纳税人,公告同时明确,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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