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东阳的周女士在一家超市看中了一双女式拖鞋,标价8.5元,结账时在收银员手中却成了11.5元。周女士向超市提出质疑,答复是:价格已调整,标签忘记及时更换。经过协商,超市退还周女士3元差价。
这种标签价与实收款不符的现象,不少消费者都曾遇到过。《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超市如果有意为之,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向商家索赔。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春节期间是购物旺季,消费者要仔细观察价签标价和促销宣传,结账后留好小票,要比较广告促销价格、价签标示价格和结账价格,遇到广告促销价格、标签价格与实际收费价格不一致时,应当及时与商家交涉,如果交涉不成,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也可以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