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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9日 15:21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保障联合会充分履行协会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根据《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企业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自愿也可以五年一并收缴。
    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副会长单位每年2万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会员单位每年500元。
    第五条 会费统一使用联合会收费收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各会员单位应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会费缴纳完毕。
    第六条 联合会对未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函知限期缴纳会费;
   (二)、一年不缴纳会费的,由秘书处发《内部警示》。
   (三)、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费根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联合会行业管理工作;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举行的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以及联合会举行的有关工作会议、研讨大会。
   (三)、会员学习资料和参加培训、交流活动的补贴;
   (四)、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必要合理开支;
   (五)、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八条 联合会应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每年应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经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本办法由浙江省商贸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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