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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申报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2日 09:55   信息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http://www.zcom.gov.cn/zcom/smlt/sygg/cggz/ltqypy/T324072.shtml各市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金融(上市)办,省属有关企业集团,省商贸业联合会:
  为加快我省流通现代化进程,提高流通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浙江省商贸流通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44号)有关流通企业培育的工作部署和《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修订稿)》(浙商务联发〔2011〕113号)规定,2012年拟新增加一批省重点流通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总部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符合《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向总部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进行初审,并征求财政、工商、国税、地税、人行、金融办等部门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同时,为使培育的流通企业更具代表性和示范性,省商贸业联合会可直接向省里推荐优秀企业。
  三、名额分配
  按照各地商贸流通经济总体情况,结合流通企业发展实际,分配推荐的名额。其中,杭州、宁波可报3家,其他地市报2家,义乌单独申报1家;省商贸业联合会可推荐3家;省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上报。
  四、其他事项
  原省重点流通企业名称、所属子公司等情况有变化的,可在本次申报中一并提出进行调整。
  申报资料(含申报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3份于11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省重点流通企业申报表格和相关政策文件可在省商务厅网站(www。zcom。gov。cn/zcom/smlt/ sygg/sfcltqypy)下载。
  联系人:省商务厅商发处 彭玉波
  电 话:0571–87056297
  传 真:0571–87057547
  电子邮箱:pengyubo@zcom。gov。cn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68号商务厅
  邮 编:3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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